东莞市范围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安居房(以下简称“农房”),是指在经批准的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住房。农房建设、登记的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设的单家独栋式私人住房,其建设、登记参照本办法管理。第三条农房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集约用地原则。坚持“一户一宅”原则,严禁新增单家独栋宅基地,严禁占用耕地建设农房及超标准使用宅基地。鼓励集中上楼和旧村连片改造,引导农房有序开发建设,对宅基地和农房实行总量锁定和台账管理。(二)依法依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规范操作,改建、重建或新建农房的,均应按照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工程建设、环境保护、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备案手续。(三)品质提升原则。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定规划的引领作用,合理布局交通、公共设施和绿地,有效改善乡村人居环境。突出抓好农房建设的风貌引导,提高农房设计水平和建造质量,全面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四)合理保障原则。合理考虑村(居)民生产生活实际,科学设定农房保障权益标准,优化“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强化对无房、简易房、危房或住房困难村(居)民家庭合理住房需求的兜底保障,确保户有所居。(五)严格管理原则。强化市有关部门监管责任,落实镇街、村(社区)属地主体责任,构建全市农房建设“一盘棋”管理格局。依托三维航拍地图数据,健全农房建设审批监管,加快实现规范审批、联动监管。严厉打击宅基地违法违规买卖、农房违法建设和转让、“小产权房”等非法行为。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建立市农民住房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市农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成员单位包括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委政法委,市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市政协办公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信访局、市民政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各镇街应参照市的做法,建立属地农民住房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抓好工作任务的具体落实。请下载附件。。。 报建尹生 04-03 11:49 4 评论 0 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