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寮步镇报建政策
创建于:2025-03-07 12: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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寮步镇危旧房整治工作方案(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我镇房屋安全管理,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引导产权人开展拆除重建和修缮整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按照《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20〕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和管理的通知》、《关于全力推进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工程整治的通知》(东自建房办〔2023〕1号)、《关于印发〈东莞市进一步加强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建质安〔2022〕1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以及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要求,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决策部署,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危旧房摸底调查工作,切实消除危旧房各类安全风险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发展大局稳定。二、整治范围本方案所称“危旧房”,主要包括“危旧自建房”和“危旧厂房”两类。具体整治范围如下:(一)危旧自建房拆除重建范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产权人,可以申请危旧自建房拆除重建:1.在“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平台”系统中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2.其他因自然危害损坏或长时间风化影响结构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并经房屋安全鉴定为D级,用于居住、公益、民生的泥砖房、土坯房、瓦房(不含简易厂房)。(二)危旧厂房加固修缮范围。因自然危害损坏或年久失修影响结构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并经房屋安全鉴定为C级的集体产权厂房。(三)其他。房屋因被纳入“三旧”改造、城中村改造、现代化产业园区或历史文化名城(村)等重点区域,或占用规划路网、水利设施的,现行政策不允许进行拆除重建或修缮的,从其规定,不纳入本次整治范围。三、重建及修缮标准和风貌管理要求(一)危旧自建房拆除重建。对于申请拆除重建的危旧自建房,坚持以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为主要目的、以“群众自愿、原貌重建、因地制宜”为基本原则进行。根据市总体要求,明确危旧自建房重建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且建筑总高度不超过12米,结合我镇实际,具体要求如下:1.独栋危旧自建房(即不与相邻房屋共用墙体)(1)面积。重建房屋占地红线不得超出现状房屋占地红线,且重建后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现状房屋占地超过150平方米的,重建后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不允许进行联户重建。(2)层数。重建房屋层数应与现状房屋层数保持一致,且最多重建至两层;现状三层及以上的房屋,最多重建至两层。(3)高度。为做好风貌管控,重建房屋首层高度原则上与左右两边邻近的房屋平齐,且首层层高不得超过4米,二层(若有)层高不得超过3.5米。(4)顶层梯房。重建房屋允许建设顶层梯房,其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得超过3米,不计入重建房屋层数。顶层梯房建设风貌要严格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定的风貌要求执行。2.连体危旧自建房(即与相邻房屋共用墙体)危旧自建房与相邻房屋共用墙体,且相邻房屋非拟拆除的房屋,须以原结构形式进行原貌修复,不得改变原建筑面积、层数、高度,不得改变原外立面、屋顶样式等。拆除重建过程中,应确保相邻房屋结构安全。(二)危旧厂房加固修缮。对于申请修缮的厂房,应参照原貌修复的原则,在满足消防设计审查的前提下进行修缮,设计满足消防通道要求。在修缮过程中不得增加原建筑面积、层数、高度,不得改变原外立面、屋顶样式等。四、整治原则及前期准备(一)整治原则。尽最大限度,以最快速度消除危旧房安全隐患风险,确保在省、市工作部署时间节点内完成整治。(二)前期准备。一是拆除一批。坚持“危房不住人”彻底消除安全隐患的原则,对无人居住的安全等级为D级、无维修加固保留价值的且不进行重建的危旧土坯房、残垣断壁、搬迁户应拆未拆的老旧房等进行应拆尽拆,并进行复垦复绿。二是劝离一批。持续开展乡村振兴战略及建设美丽宜居乡村等工作,全面排查“子女住新房,老人住老房”的现象,通过各种途径,规劝一批老人搬离与子女共同居住,并依法依规把无保留价值的危旧房拆除或重建。三是修缮一批。对属于集体产权的鉴定安全等级为C级的危旧厂房实施维修加固。对居住在住房安全等级B级以上土坯房但生活场景较差的农户,动员进行改造提升,开展家庭环境卫生整治,营造干净整洁舒适的生活环境。五、工作程序(一)危旧自建房拆除重建1.申请条件(1)房屋条件。属于“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平台”系统中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或因自然危害损坏或长时间风化影响结构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安全鉴定为D级的,用于居住、公益、民生的泥砖房、土坯房、瓦房(不含简易厂房)。(2)产权人条件。房屋产权应为本村(社区)集体所有,或本村(社区)村(居)民或原村(居)民所有。具体由属地村(社区)出具房屋产权证明材料。2.办理程序(1)产权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房屋产权人向属地村(社区)提交房屋拆除重建申请资料。具体申请资料清单另行印发。(2)村(社区)核实。属地村(社区)核实相关申请资料后,开展入户检查,对现状房屋进行拍照记录,并对申请房屋周边四邻开展走访并听取意见,取得四邻书面同意回复;相关申请情况在村(社区)公告栏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完成后,由属地村(社区)提出审核意见,经驻村领导班子成员签名同意后,提交至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部门核查及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资料、申请房屋现状等资料进行核查后,统一征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分局、规划管理所、自然资源分局、农林水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查意见。经部门核查符合拆除重建条件的,由镇人民政府授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予以审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批复文件。(4)拆除重建。经审批同意后,房屋产权人应在动工前到属地村(社区)办理限额工程开工登记手续,并按时间要求开展拆除重建。重建时,须将经审批同意的重建方案公示在现场。属地村(社区)按要求做好工程日常质量安全监管。(5)验收。房屋拆除重建完成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相关要求组织进行验收。(二)危旧厂房加固修缮1.申请条件(1)房屋条件。因自然危害损坏或年久失修影响结构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并经房屋安全鉴定为C级的集体产权厂房。(2)产权人条件。房屋产权应为本村(社区)集体所有。2.办理程序(1)村(社区)征求意见。符合上述条件的村(社区)提出修缮申请并形成申请资料,自行征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分局、规划管理所、自然资源分局、农林水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分局、消防救援大队、水务工程运营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查意见。具体申请资料清单另行印发。(2)部门核查及审批。村(社区)对部门审查意见进行汇总,经驻村领导班子成员签名同意后,将申请资料、审查意见等资料提交至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综合情况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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